第一条 为规范国(境)外学历学位认证失信行为,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,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,特制定国(境)外学历学位认证失信公示办法(以下简称“本办法”)。 第二条 国(境)外学历学位认证评估机构(即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,以下简称“留服中心”)依据《国(境)外学历学位认证评估办法》,以及与申请人签订的《国(境)外学历学位认证服务使用协议》等,对失信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,并根据本办法,决定是否将失信人列入失信行为公示名单(以下简称“失信名单”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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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1-02-1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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